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督责任体系和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防范化解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政风险,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西部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条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领域是指政治建设、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选人用人、招标采购、基建维修、后勤保障、招生考试、人事招聘、职称评审、评奖评优、资产管理、财务、科研管理、办班办学及“三公”经费和会议费使用等权力相对集中的领域。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中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涉及“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的核心程序和议事规则的关键节点、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职责以及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较高廉政风险的环节。
第三条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原则
(一)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维护相关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加强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
(二)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廉洁自律和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防患于未然。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强化相关二级单位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主监督,主动防范化解廉政风险;纪委按照“监督的再监督”工作要求履行专责监督责任。
第四条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目标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机制,防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监督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学校党委根据上级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将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点及单位(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做好责任分解并组织实施。
(二)学校党委会同行政统筹对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检查考核,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监督职责。
(四)学校党委听取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就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执行情况的汇报(通报),支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规依纪依法查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专责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再监督,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一)监督权力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各单位(部门)明确权责清单、健全各项职权的决策载体与决策机制、排查廉政风险点并建立防控措施情况。
(二)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决策的前期准备、决策过程及决策执行等情况。
(三)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机制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纪律、整治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党务政务公开等情况,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四)监督《陇东学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情况。
(五)督促职能部门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拒腐防变意识和自我监督意识,对责任部门应负的自我监督责任不代办、不包揽。
(六)注重“再监督”结果运用。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缺失,致使本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直接管辖的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对责任范围内问题拒不整改的;对本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工作职责,抓好本单位(部门)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监管措施。
(二)梳理关键环节的风险点,开展廉政风险评估,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加强内控管理。
(三)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督促工作人员及时如实向党组织或纪委报告个人廉洁自律的有关事项。
(四)开展自我监督检查,提高防范廉政风险的能力,避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及时上报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五)接受学校对本单位(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认真落实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等。
(六) 定期向分管(联系)领导汇报本单位重点领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性整改意见。
第三章 监督方式、范围
第八条 贯通协同责任部门的日常监管、自我监督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再监督”。各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常态化自我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落实《陇东学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监督机制。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再监督”主要采取廉政审查、事前报备、事中抽查、现场巡查、事后复查、专项检查(督查)、明察暗访和信访举报办理等方式,以参加会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调查核实、专项治理、巡视巡察和审计成果运用、谈话函询、问题线索调查处置、纪检监察建议等形式,强化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主要监督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是否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岗位职责和监督职责、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等。
第十条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范围
(一)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重要工作安排情况,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情况,围绕学校“申硕”工作、二级学院“比学赶超,争先进位”活动、建设西部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办学定位等中心工作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
(二)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主要包括课堂、讲座、网络、教材、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专业文体社团等思想宣传阵地建设及管理情况。
(三)师德师风建设。主要包括教职工遵循爱岗敬业、廉洁从教的职业操守以及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情况。
(四)干部工作。主要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监督与管理、出国(境)管理、领导人员兼职、离任交接情况。
(五)人事工作。主要包括人员招聘、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岗位设置与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情况。
(六)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预算决算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核算管理、专项财政资金管理和货币资金日常管理情况。
(七)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含无形资产管理、科技成果转让等)、资产出租出借及经营管理、设备盲目购置、报废处置管理情况。
(八)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科研、教研、创新创业、人才及基建维修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结题、验收情况。
(九)大额经费使用。主要包括科研经费、学科经费、教学经费、工程建设经费、后勤保障经费、创新创业等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十)招标采购。主要包括基建维修项目、大宗物资、零星采购、设备、药品、图书资料和服务招标采购、后勤服务保障采购管理、教材购置及费用结算情况。
(十一)招生录取。主要包括普通本科生、普通专升本、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及普通专升本免试生专业能力测试情况。
(十二)评奖评优。主要包括师生的各级各类先进、优秀等荣誉称号评选或推荐,奖助学(教)金评审,教学和科研奖励评审推荐情况。
(十三)基建维修。主要包括限额内采购、签证变更、认质认价等项目过程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十四)后勤保障。主要包括水电管理、物业监管、饮食监管情况。
(十五)平安校园建设。主要包括防范化解消防、交通、实验室、食品卫生等安全隐患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范围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检查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同步开展,必要时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学校党委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相关部门自查情况和学校考核结果,纠正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修正廉政风险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完善防控措施。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通过跟踪回访强化监管。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一)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出现重大问题,造成学校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因监督管理缺失、执行不到位出现问题的,造成负面影响。
(三)不配合甚至干扰学校检查工作或监督工作的。
(四)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五)对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第十四条 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具体监管工作中,对积极执行本办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可依规依纪依法减轻或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