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陇东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陇东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进行的各类采购活动。
第三条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按规定向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备采购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章监督主要职责
第四条采购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采购工作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督促各部门制订并完善各类专项采购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检查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对负责采购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规、执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和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五条采购项目监督采用备案监督、现场监督、随机监督和专项监督四种方式。
(一)备案监督: 实行“双备案”监督制度。
1.采购项目立项备案监督。学校所有采购项目在启动采购程序之前(含单一来源采购、邀请 招标、市场询价等交易方式),均需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
2.合同备案监督。所有采购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教学科研服务中心备案,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做好统计汇总工作,每季度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一次;
3.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在归口实施部门采购活动实施前,需报教学科研服务中心审定采购方式并备案,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后报纪委抽取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采购管理办公室做好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统计汇总工作,每半年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总备案一次。
(二)现场监督:监察室、综合室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依照《陇东学院集中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用办法》和《陇东学院采购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并通知专家参加评审的时间、地点。
(三)随机监督: 通过查询采购工作相关资料、会议记录、投诉电函、来信来访以及现场勘察等方式了解情况,实施监督。
(四)专项监督: 视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内容
第六条采购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与立项环节监督。
1.各类采购项目是否完成各项审批流程,具备实施采购的条件;
2.项目申报及立项审批中,项目概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是否经学校院长办公会会议审定立项;概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是否经学校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后提交党委会会议审定;
3.重大工程项目的代理机构是否经审计处、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归口实施部门联合考察提出建议名单,是否提交党委会审定;
4.经费预算审核及采购项目审批中,采购项目立项是否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实施前使用部门是否经过分管校领导和校长签批;
5.所有采购项目实施前,是否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过备案。
(二)发布采购公告环节监督。
6.已完成审批的采购项目中,需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否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下根据项目类别随机抽取代理机构;
7.发布采购公告时,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是否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和校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含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和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8.非招标采购方式中单一来源采购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有明确的理由,是否经省财政厅指定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9.新建工程的采购工作是否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组织评审环节监督。
10.学校采购工作专家库中公共货物及服务(含电子信息技术类)、基建与修缮工程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3个分库中入库专家是否符合入库条件;
11.拟选用的代理机构是否控制在省招项目15家左右,市招项目30家左右;
12.组织评审活动中,学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评审中参加评审的甲方专家是否从专家库中抽取,并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项目评审前的限定时间通知参加评审的专家;
13.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已达到进场评审的限额标准,是否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组织评审,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进行拆分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是否擅自更改采购方式;
14.校内分散采购中学校批准立项的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零星采购项目是否按程序从专家库抽取校内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的原则评审采购;
15.是否违规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或干预评标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是否违规确定中标人;
16.参加评标会议,监督评标过程是否遵守既定、合法的评标程序,评标结果是否公平、公正,评委及工作人员有无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定标的现象;
17.项目使用部门、实施部门和采购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对领导干部在采购项目上说情“打招呼”事项是否进行实时记录,并定期向学校纪委反馈。
(四)项目验收环节监督。
18.是否按照《采购合同》履约情况和中标通知书中的参数进行验收入库。
(五)根据需要对其他环节进行监督。
第五章监督工作纪律
第七条监督人员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利益;廉洁自律, 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八条监督人员必须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参与 招标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等具体工作;监督人员参与的 监督事项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章监督执纪问责
第九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正确运用“四种形态”, 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对招标监督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纪委督促责任部门予以纠正;较为严重的问题,由纪委制发《监察建议书》,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涉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