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问题线索处置工作,适应纪律审查需要,提升执纪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问题线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中共陇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的各级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和线索。
第二条 问题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处置原则。在省纪委监委和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由专人建立管理台帐,及时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
(二)双报告原则。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在掌握各级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和线索时,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同时要向省纪委监委报告。
(三)保密原则。问题线索处置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问题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线索来源及受理范围
第三条 问题线索来源渠道主要包括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监督执纪中发现、巡视(察)工作机构或其他单位移交、领导批示、上级交办等。
第四条 问题线索受理范围:各级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和线索。
第五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按照工作职责或相关规定,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不予受理,转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第三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六条 问题线索办理流程。
(一)上级纪委交办的问题线索,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研究,按照上级要求提出处置意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共陇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呈送纪委领导审批。
(二)校内接受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共陇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呈送纪委领导审批。
(三)反映处级单位、正处级干部的问题线索,经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相关职能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纪委领导签署意见,再呈送党委主要领导审批,按照审批意见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相关职能室办理。
(四)反映处级以下单位、副处级及以下干部和其他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经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相关职能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纪委领导审批,按照审批意见原则上交由其所属党组织或单位办理,必要时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直接办理。
(五)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按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六)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不定期召集问题线索综合分析研判会,对问题线索的处置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查。
第七条 实行分类处置制度。综合分析问题线索,按照以下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一)谈话函询。指反映的问题为一般性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查清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批评教育的;反映问题笼统,可查性不强,又不宜作暂存、了结处理的。
确定为谈话函询的,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谈话函询工作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
(二)初步核实。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可能构成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查实后至少给予轻处分的。
确定为初步核实的,应制定初步核实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填写《中共陇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问题线索初核呈批表》,履行审批程序。在初核期限内,将初核结果报请纪委领导研究,提出下一步处置意见。
(三)暂存待查。指反映的问题虽然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或者涉及办理的其他案件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或者相关重要涉案人员一时难以找到,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
确定为暂存待查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召开问题线索综合分析研判会专题研究,根据掌握的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四)予以了结。指反映的问题明显不存在或者违背常理、不可能发生的;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已经有明确结论的重复问题线索。
在工作中,对问题线索可以进行多次处置,每次处置的方式均须从上述四类方式中选择。
第四章 立卷归档与统计分析
第八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明确专人保管问题线索资料,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不得拖延、积压,自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处置意见并填写《中共陇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问题线索排查登记表》,经纪检监察室主任审核后,提请问题线索综合分析研判会审定。当年的问题线索登记材料,应整理归档,填写《中共陇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年度问题线索统计表》。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问题线索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作废的有关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应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九条 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确切,排列合理、合规,装订整齐、规范。
第十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设专人按上级部门规定程序和时限填写相关报表,及时上报上级纪委。
第五章 保密与回避要求
第十一条 受理的问题线索,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相关内容透露给其他单位和人员;问题线索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因调查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纪委领导批准,并隐去涉密的内容。
第十二条 严禁将问题线索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反映人单位或被反映人。
第十三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可能影响举报问题线索公正处理的。
承办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信访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委领导审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发现问题线索不按程序实施,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的;
(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问题线索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