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新时代发展要求,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甘肃省纪委监委印发的《信访举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条 基本原则:依纪依规依法,以党章、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实事求是,重事实,讲证据;保障合法权力,既保障监督权力,又查处陷害行为;分级负责,归口处置;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把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结合起来。
第三条 纪检监察室在接受、登记、受理和处理信访举报中,应当严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受理,是指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照党纪国法赋予的职责对信访举报进行接收的程序。
办理,是指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受理的信访举报,按照登记、呈批、分析、研判、调查、处理、办结的程序,依纪依法依规及时组织办理等活动的总称。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纪检监察室统一接受、管理以下信访举报:
(一)学校纪委收到的各类信访举报件;
(二)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转办的信访举报件;
(三)省委巡视组、学校纪委、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报送的信访举报件;
(四)学校领导批转的信访举报件;
(五)学校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信访举报件。
第五条 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对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应当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以及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室通过接收来信、电话、网络、接待来访等方式受理信访举报。
第七条 对来信举报应当逐件拆封、装订和登记。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地址和信封材料的完整,随信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并把信笺、信封一并装订。上级或学校领导转办、交办的,还应将转办、交办批示一并装订。对传真形式的举报,按照来信举报办理。
第八条 对电话举报应当确定专人受理,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举报内容,并全程录音,如必要,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
第九条 对网络举报应由专人登录举报网站接收后,导入管理系统。举报内容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理。
第十条 对来访举报,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接待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来访人员证件,倾听来访人陈述,询问来访人基本情况和所要反映的主要问题,审阅举报材料,填写《中共陇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接待来访(来电、来信)登记薄》,接访记录应请来访者签字确认,并告知处理原则和程序。
对集体来访举报统一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应要求来访人员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告知来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纪检监察室登记,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三条 凡属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统一处理。
第十四条 登记。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做好登记录入工作。
对应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纪检监察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其中网络举报和电话举报应在当日登记录入,休息日、节假日期间的举报应当在正常上班后第2个工作日前登记录入。
第十五条 呈批。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在登记受理信访举报后,应填写《中共陇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信访件呈阅表》,报纪检监察室主任阅批后报送纪委书记阅批。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信访举报件的甄别、分析、筛选,对反映问题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后留存,对重复问题予以剔除,避免同一线索重复处置。
第十七条 办理。
(一)办理期限:对接收的信访举报,按规定及时办理,一般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二)办理方式:
1.直接办理。由巡视巡察机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访举报,反映处级干部的、反映重要问题的、不便于转交具体部门查办的以及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等,由纪检监察室直接办理,相关单位或部门配合。
2.协同办理。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举报,需要多个单位或部门参与的,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持下有关部门全程参与、协同办理。
3.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涉及学校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办理,转办时明确要查处的问题和办结时间。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办理结果书面报送纪检监察室。未能如期办结的,应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
4.转送。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告知信访举报反映人。对于按规定属于校内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登记后及时将信访举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办结与反馈。信访举报经办理后,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方可办结。
对于上级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举报,应形成报告材料并经纪委书记签发后上报。
第十九条 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具体承办人员在信访举报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举报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尚未办结的,应适时反馈阶段性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诬告错告。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属于错告的,可以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立卷归档和统计分析。
(一)信访举报处理完毕后,要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对办结案件进行统一编号,编排目录,装订成册。
需要归档的信访材料包括:信访举报的原件和所有附件;《中共陇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信访件呈阅表》;核查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其它有关材料;核查(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中共陇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信访案件结案呈批表》。
(二)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汇总信访举报情况,梳理信访举报总体数量、举报方式、问题类型和基本态势等,每月向上级报送信访举报的统计表和信息登记表等;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学校党委和省纪委。
第四章 处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 收到的信访举报,由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结合信访举报所涉及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方式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调查组应2人以上(含2人)组成,直接办理的,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指派;校内转办的,由承办单位指派。
第二十三条 谈话函询。指反映的问题为一般性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查清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批评教育的;反映问题笼统,可查性不强,又不宜作暂存、了结处理的。
对收到的信访举报符合谈话函询条件的,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谈话函询工作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如信访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存在可能性和可调查性且可能构成违规违纪的,应进行初步核实。
1.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信访举报,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学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
2.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有关信息。
3.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4.纪检监察室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5.初核情况报告报纪委书记审批。
第二十五条 暂存待查。指反映的问题虽然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或者涉及办理的其他案件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或者相关重要涉案人员一时难以找到,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予以了结。指反映的问题明显不存在或者违背常理、不可能发生的;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已经有明确结论的重复问题线索。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健全信访举报处置工作责任制。信访举报处置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纪委书记负总责,纪委副书记、室主任、副主任、具体承办人各负其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流程,规范信访举报的接收、登记、存储、流转和办理等各个环节,切实做到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建立信访举报办理和转办跟踪监督机制,加强信访举报办理和校内转办件跟踪督查,保证信访举报办理和校内转办件去向清楚、处理到位。严格信访举报信息运用审批流程,校内有关部门、单位需要查询相关信访举报信息的,须填写申请表,报纪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审批。
第二十九条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在处置信访举报过程中,应切实保障举报人以及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条 健全保密机制。信访举报件应由专人负责处理;不准私自留存、隐藏、查阅、摘抄、复制、携带涉及信访举报内容的材料,信访举报件、工作台帐等涉及信访举报内容的材料应列入密级妥善存放保管;接待来访要在不泄密的条件下进行;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信访举报人姓名和单位。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回避制度。被举报人是信访工作人员本人、近亲属,或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应申请回避。举报人要求承办人员回避的,应当按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信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举报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